
量刑规范化应以压缩滋生腐败“合法空间”为己任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总结表彰会透露,自2014年天津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特别是2016年7月1日将量刑规范化罪名从15个扩展到23个并将罚金、缓刑纳入量刑规范化工作以来,基层法院92.38%的刑事案件纳入量刑规范化的范围,全市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上诉、抗诉率从5.6%下降到1.9%,发回重审改判率从9.5%下降到4.8%。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在规范15种常见犯罪量刑的基础上,《通知》将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纳入了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
长期以来,国内司法界都较为重视对定性问题的研究,对于具体案件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数额、数量标准的探讨、固定,常常简化或者忽略对量刑情节及操作规范的研判,极易在量刑规范上出现缺失,一方面,因为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犯罪情形,在法有限、情无穷的情况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对各种情节进行甄别、对适用何种法律规范等进行能动思考就成为必然;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总体弹性较大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数量激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得较为宽泛,以致出现了一些“同罪不同罚”的事例,从而引发社会诟病。
建立统一的刑罚裁判规范和不断规范法官的量刑权力,无疑成为颇受各方关切的课题。一方面,量刑规范化可以促进司法更加公开透明。量刑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全程公开,将量刑证据展示在法庭,量刑争议解决在法庭,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心中有数,可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另一方面,量刑规范化通过细化各种情节的量刑幅度,明确法官自由裁量的边界,既保证量刑的均衡和公正,又压缩了滋生腐败的“合法空间”,有效预防“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还便于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以法寻租”的机会就越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就越严重。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始终面临着量刑指导意见作用力、法官自由裁量权定位以及量刑方法融合三大难题。因此,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必须反映量刑本质属性,重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达到量刑相对均衡之目标。一方面,由于深受传统司法观念、思维习惯和操作模式影响,实现规范量刑和罪刑平衡并非是一件易事,需要制度、规范的改进和理念、技术的转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迅速建立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适用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并逐步扩大统一量刑标准的罪名范围;另一方面,量刑相对均衡并非结果的绝对统一化,也不是要否定或消灭量刑过程中的量刑差异。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性的均衡:既要面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判处基本相同的刑罚,又要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需要,确保刑罚任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