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还有多少课要补
11月26日闭会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好处尽人皆知,然而,由于劳资双方利益出发点不同,一边是职工权益,一边是企业效益,处在劳资双方天然矛盾关系中的工资协商模式,其推进之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虽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说法,工资协商制是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但单就劳动者一方来说,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方面,作为一个职工代表不仅要了解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还要明白各个劳动岗位的具体情况,才能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争取合适的工资水平,这一点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并非易事;另一方面,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还要具有娴熟的工资谈判技巧与能力,包括知晓本岗位在其他公司收入状况的能力,做到这一点似乎更难。
近年来,尽管利好劳动者的政策接二连三出台,但不是每一项惠顾劳动者的政策都能有效落地,有时失望总是大于期望。比如,前年“带薪休假”之类事关劳动者休息权政策的条例被再一次强调,但对众多员工而言,它依然是纸上谈兵。当好的政策与制度不能带来与之相匹配的效应时,人们对它的期望值会越来越低。对于各地出台的保障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政策,尽管它包含着诸如“工资协商制度”等利好消息,但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和工会力量的薄弱,以及整体的法治环境,要想让劳动者满怀信心地迎接“工资协商制”的到来,恐怕并不是一件容易之事。
毋庸置疑,建立工资协商制,构筑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在工资协商过程中,劳资双方都有主张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话语权”。“工资协商制”显然不是一个文件所能够完全赋予的,更多的是保证劳动者的话语权和行动权。作为为工人代言的工会,打铁也要自身硬,挺起腰杆来,只有劳动者及代言者拥有强大的力量,只有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工资协议,才是最有质量的工资薪酬水准,由此构建的劳动关系才能体现出和谐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