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遭辞退”再证女性就业困境

  女员工怀孕后,因特殊原因导致流产,向公司请假15天休养。公司认为她不能享有产假待遇,并以员工工作消极为由将其辞退。流产员工是否享有产假待遇?法律人士表示,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

  很明显,女工因流产请求休产假,被公司以“工作消极”为由辞退,表明这家公司缺少人性,至少侵犯了女工的休假权。可见,一些企业,特别是民企,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其他诸如女工的产假等,均得为其“让位”。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产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难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可以预料,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女工可带薪休产假;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女工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女工去“以卵击石”,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休假权,但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

  女员工“流产遭辞退”,再证女性就业困境。一个休产假规定,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更应关注体制外的企业女工。换言之,落实企业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企业女工,制定保障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她们足额享受到现有的假期福利;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规避女性就业歧视,严厉制止和打击克扣假期等侵犯企业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