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行政诉讼速裁机制时不我待
今年以来,为确保“赤京高铁”工程如期开工建设和铁南棚改区二期项目的稳步推进,一大批涉及国有土地征收方面的非诉行政案件涌入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截至9月末,该院共受理非诉审查案件93件,其中涉及房屋征收案件79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为此,该院行政庭受理案件后均在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并及时召开听证会,在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基础上,加快审查、快速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经过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增强,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一些冗长无用,繁文缛节式的程序设计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尤其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许多新制度、新规定,也给一线行政审判工作带来诸多新课题。比如行政协议的审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条件和认定等等。同时,行政审判解决争议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行政案件类型总体上存在单一化的倾向,行政审判程序空转问题亟待从根本上解决。一方面,行政诉讼速裁程序的设计应体现在起诉、传唤、开庭审理、程序转换和审限等各个方面。在庭审方面,应当将简化的阶段和环节具体化,至于庭审环节的简化或省略,则应当视当事人诉讼争议的内容来确定。对于一些比较繁冗但审判功能并不大的程序予以删减,以实现优化庭审的效果。另一方面,诉讼速裁机制之所以能够大幅度提高裁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除了送达方式、文书制作等的简化外,期限缩短是非常关键的。期限缩短主要是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通知、审判期限等的缩短。行政诉讼速裁期限肯定要比简易程序短得多,否则就没有行诉速裁的优势与必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益博弈多元化,私权救济公法化,公权介入的责任范围日渐宽泛,导致行政争议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案件数量呈大幅递增态势。要及时、妥善地解决行政纠纷,需要审判机关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充分发挥能动性,在“法律”和“事实”“严格依法”与“依循情理”“审判”与“调解”之间进行灵活的选择,努力打通“规则治理”与“纠纷解决”的体系障碍,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的基础上解决行政纠纷。面对“诉讼爆炸”,行政案件逐年增加,其与行政审判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仍会逐步凸显,立法和司法必须积极探索并创建新型行政审判模式和多元化的行政纠纷化解机制等可行制度,为行政诉讼速裁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