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字典”纠纷再证“驰名商标”之弊
200本字典铺在法庭的地板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生产《新华字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实上,“新华字典”纠纷,实为知识产权之争,并与商标权和“驰名商标”紧密关联。原告商务印书馆称,“新华字典”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并请求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这场“新华字典”纠纷,孰是孰非,法院自有公断。而在笔者看来,“新华字典”纠纷的背后,折射出了“驰名商标”之弊。众所周知,自2001年问世以来,“驰名商标”被商家利用了10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驰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名牌的象征。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特别是,商家视“驰名商标”为获利的法宝。
然而,“新华字典”纠纷告诫我们:“驰名商标”禁用不如废止。既然“驰名商标”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驰名商标”也该寿终正寝了。换言之,立法机关应对《商标法》进行重新修订,废止申报和注册“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事实上,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保护,而没有“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