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媒体既要各就各位也要良性互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中央新闻媒体和部分网络媒体有关负责人、记者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强调,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积极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首席大法官有关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言论,为司法界和传媒界的合作提供了重要命题,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指明了方向,有望谱写中国特色的司法与媒体合作新篇章。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传播高度发达、新闻舆论监督强劲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在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从立法时代转型到以司法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与传媒的交融和互动已经大势所趋,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打交道正在越来越趋于频繁。司法如何直面传媒,传媒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讲,一切公共权力均应当纳入新闻舆论监督的视野,接受“白箱化”的监控,司法自然不可例外,新闻舆论监督既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也要有理性的心态和良好的限度感;同时,司法机关在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既要避免对新闻监督的不当限制,也要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对独立审判的负面影响。

  法院的审判活动既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又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公正的审判活动应当力求在保持适度的开放性与有节制的自主性之间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均衡。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如果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潜在的负面因素都可能干扰独立审判,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讲,舆论监督是公众的表达自由经由媒体传播而形成的客观效果。不过,舆论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传媒的主要职责就是“曝光”,舆论的真正使命并不是维护司法公正,而是在于充分满足和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自由权及批评建议权。新闻记者要具有一种清醒的“角色意识”,不要动辄以“包青天”自居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传媒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不能侵犯和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侵犯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不能误导舆论或者向法院施加负面的舆论压力而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局面。

  当然,现实中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颇为复杂和微妙的,协调的难度可想而知,因而在实践中既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法官和新闻记者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

  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司法和媒体有着共同的追求,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司法与媒体要通过合作,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的宣传报道,追寻、揭示事实真相,普及法律知识,让人民群众更加贴近司法、信任司法。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通过对重大司法个案的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文明的进步,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

  在法治建设进入“司法时代”和媒体监督日趋强劲的新形势下,积极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堪称时代的主旋律,也是司法和传媒共同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