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三中院:老年人旅游事故频发 24%的案件造成死亡结果

  本报讯(见习记者任文岱) 近年来,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导致赔偿纠纷呈快速增长趋势,一些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甚至造成伤亡事故。10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有关情况通报会。

  据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庭长宋毅介绍,因身体机能的客观限制,老年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意外发生时的随机应变能力以及受伤后的自愈恢复能力较弱,在旅游期间一旦遭受人身损害,后果普遍较为严重。

  据三中院20121月到20168月期间的统计样本看,有24%的案件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要集中在包括游泳、浮潜、快艇、漂流等在内的高风险游览项目中。

  “在诉讼中,法院通过衡量双方的过错因素与对结果产生的原因大小来对责任作出认定。”宋毅表示,在通过对旅游经营者是否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亦会审查游客一方是否具有过错行为。根据统计数据,大约在90%的案件中,老年人往往因未完全履行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未尽到旅游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等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未得到全额赔偿。

  对此,三中院建议,老年人出游前要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将身体情况全面告知旅行社,选择适当的出行时间,最好结伴而行。同时,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选择危险性旅游项目之时,不可过于自信,应特别听取导游告知的注意事项与建议。

  三中院还建议,旅行社应为老年人量身定做旅游产品,为每种老年旅游产品设置健康门槛,并只承诺自己可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把旅游意外保险、交通运输意外险纳入老年旅游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