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检察公益诉讼挽回国家损失30亿元
本报讯(记者顾娟 □时婷婷)“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开展公益调查等多种方式,积极办理公益检察保护案件4300余件,帮助挽回国有资产或公益损失共计30余亿元,如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办理了赔偿金额高达1.6亿元的‘12·19’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先期的公益检察保护工作为试点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近期召开的江苏省检察院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辐射范围广、利益受众群体不特定,常常处于保护缺位的状态。对此,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2015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江苏为试点省份之一,确定南京、苏州、常州、无锡、徐州、泰州、盐城等7市为江苏省试点地区。12月22日,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许建惠、许玉仙委托资质单位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实施土壤修复、赔偿对其他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汪莉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收集案件线索199件,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29件,其中民事诉前程序案件24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105件。24件民事诉前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已就其中4件提起诉讼。105件行政诉前程序案件中,1起已经由高检院批准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批权下放,无疑使效率提高。但省检察院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把握,审批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的掌握,都需要全面的提升加强。”汪莉说。
同时,汪莉介绍,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公益诉讼,既能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不足的问题,亦能弥补行政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另外,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有效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共同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握好线索收集、调查取证、诉前程序、庭审应对乃至生效裁判和执行等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认真处理好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适格主体的关系以及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破解工作难题,提高办案质效。”说起今后的公益诉讼工作,汪莉信心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