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出庭为司法鉴定激浊扬清
日前,最高法、司法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布《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举被视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整饬司法鉴定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自2005年司法鉴定实行社会化改革以来,以往自鉴自审的局面得以改变,但在市场化、逐利化的驱动下,不规范乃至违法的行为时有发生。诸如所引发的“司法黄牛”“谁出钱帮谁说话”“马拉松鉴定”等各种乱象,让本应及时并且唯一性的鉴定结果,出现了拖延、差异乃至得出相反结论,这不仅影响审判决断,亦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
据调查,审判过程中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类型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占比近60%。换言之,如果司法鉴定乱象不进行及时整饬,作为审判重要环节的鉴定结论就不具科学性、参考性与唯一性,案件事实就难以查清,责任就难以断定,严重影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果,无疑成为阻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绊脚石。
究其原因,一则社会化改革之后,司法鉴定市场化趋势下,准入门槛日益降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相对则日益薄弱;二则对鉴定人追责少,刑法中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仅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还需要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犯罪构成,这也导致鉴定乱象在民事纠纷中越演越烈,而即使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责的也少之又少。换言之,根源于违法成本过低。
意见中法院可以强制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内容,不仅是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的重要举措,也能够借此强化鉴定人责任,以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为契机,强化其责任意识;而在结果上,从法律责任角度提高其违法、违规或者不作为的司法成本,形成倒逼司法鉴定市场规范化进程的合力,形成良性而有序的淘汰机制,推进司法鉴定市场激浊扬清。
不仅如此,意见强调鉴定登记管理对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作用。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法、最高检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
同时该意见肯定了法院系统对于信息反馈和联合整饬的作用,通过鉴定人出庭及出具意见的信息共享,构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互促进,以问题为导向,直面司法鉴定乱象,推动司法鉴定市场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