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屡次行贿的不法商人应重惩
日前,海南琼海碧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昌武因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行贿8名国家工作人员400余万元,并为两名官员亲属支付旅游、医疗费用等54万元,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企业老板因行贿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算是比较重的,也是不多见的。这倒不是法院对他判重了,而是以往对行贿者处理得太轻,具体表现在:有的多名受贿者已被判刑,但向他们行贿、已经触犯刑律的商人却平安无事;有的行贿者虽然已被追究刑责了,但判的却是缓刑,或被保外就医;有的虽然已成为当地的“行贿大王”“行贿状元”,却毫发无损……
行贿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甚至逍遥法外,会颠覆法律的公正性。不法商人大肆行贿,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官场良好的生态环境。若让这些破坏者恣意妄为、不受到惩罚,将贻害无穷;有损于政府和司法机关自身形象。对行贿者高抬贵手,往往是行政干预造成的,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威信无疑会造成巨大的损害。
行贿者不能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认识上有偏差。无论是公众,还是司法机关,往往对贪官深恶痛绝,对行贿者却恨不起来。但实际上,没有行贿,哪有受贿?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而那些为了获得工程项目和巨大经济利益,千方百计用金钱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商人,危害并不亚于贪官。
按照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行贿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犯罪,就应受到法律追究。坚持依法办案,对大肆行贿的不法商人不姑息迁就,是社会的呼声,也是依法治国、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但愿司法机关能够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让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者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