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获赔3倍工资”彰显假日法定意义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休假工资、医疗期等常见的劳动争议。其中,北京一职工未休带薪年假,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被裁决额外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补偿。

  中秋节刚过,国庆节在即,有关休假、加班及加班费的话题,又如期而至地成为热门话题。这时候,北京公布2015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可以说找准了时间节点,其借鉴意义不可小视。特别是,北京一酒店员工关某因未休带薪年假,获赔3倍工资,对于社保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均具有样本意义。

  不可否认,直到如今,许多人根本不知道带薪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年休假,而且已经悄无声息地执行了几十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探亲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实际上“带薪”也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利”;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

  20081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这也是关某在劳动仲裁中获胜的法律依据。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因此,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洽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