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推销电话不能没有惩戒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在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快递丢失如何赔偿、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条例等诸多话题引发关注。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根据意见稿,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但现实中,商家在搜集消费者信息时,均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搜集信息的用途及是否发送推销信息。

  由此,遏制推销电话或短信,除严密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外,还应严格规范商家发送推销信息这一行为本身。首先,应强制商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尽到明确显著的提示义务,并提供便捷,易操作的取消或屏蔽路径,不得以诱导方式取得消费者“同意”。对于那些未征得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已取消“同意”后仍然拨打推销电话或发送推销信息的,应将其定性为骚扰电话或垃圾短信,并予以惩戒。唯有严格约束商家行为,方能提高其违规成本,倒逼其尊重消费者,不再狂轰滥炸地拨打推销电话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