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刑事司法赔偿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点赞

  非刑事司法赔偿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日前,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针对有关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并首次引入侵犯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101日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民事权利救济,同时也对侵权人彰显了一定的经济惩罚性,以示制裁和训诫。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对人身权特别是精神权益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途径。

  遗憾的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但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当事人可申请非刑事司法赔偿,但这种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但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有悖于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而此次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

  将精神损害赔偿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有利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拓展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功效,倒逼司法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善待公民人身权,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更好地彰显法治的精神和人权的尊严。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这个国家的法治主旋律,建立健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彰显了法治的精神和人权的尊严,期待精神损害赔偿大大方方地走入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并且从法律文本走向法庭、走向生活。非刑事司法赔偿首次引入精神损害赔偿,补齐了司法救济的短板,期待新版“司法解释”成为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又一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