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婴案”判决彰显司法公平

  日前,令人瞩目的汉阳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驳回陈某某等47名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事发地附近三个门栋的80名住户按份补偿小欣怡36万余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表面上看,让80名住户共同补偿受害者,似乎不分“青红皂白”,有“连坐”之嫌,不符合司法的公平正义。但这样的“不公”,恰是公平的表现;这样的判决,恰是司法的公平样本。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此推定责任并“举证倒置”的立法,意在强调弱者保护。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而当前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非要受害者举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害方能获得司法救济,对其而言无疑勉为其难、雪上加霜。而由可能的加害人、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并对损害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是高空抛物伤人这种特殊侵权情形下,合理分摊风险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属于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本质。

  高空抛物伤人,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城市安全的巨大隐患,每个市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上诉人与受害者同住一个屋檐之下,也均会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就此而言,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损害专门规定了补偿责任,不是针对某个特定个人,而是面向所有住户、公民。今天在个案中看似不公平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明天面对同类案件、同类风险时的同等公平;今天对于个案受害者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其他住户等所有潜在受害者的特殊保护。

  法律保护弱者、维护权益的精神是恒定的,法律上的公平,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无论男女老少,一视同仁,就是公平。《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补偿责任的规定,是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司法裁判的准则,体现了法律的善意和公平,法院据此判决“高空抛物砸婴案”,让众多住户共同“买单”,不是“连坐”不公,恰是司法公平的样本,具有借鉴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