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偿举报”精神病是一种“行政病”
日前,媒体报道,7月中旬,四川成都双流区卫计局发布消息,称如果提供线索举报有行为异常的人员,经确诊为精神病患者的,则奖励线索提供者350元。此外,该局给出“经常胡言乱语”“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等11条“行为异常”标准。
排查精神病人,并非是成都市双流区的标新立异之举,成都市双流区排查精神病人实际上是在复制其他地方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偿举报”环节。
问题是,根据“权力法授”原则,“有偿举报”行为仍处灰色地带,缺少必要法律法规支持。再者,利用少数市民贪利私心,设立“有偿举报”制度,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背离,健全社会不应利用少数人的人性弱点,而应提倡宽容待人、和谐相处。可见,“有偿举报”制度的设立,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市民欲举报精神病人,需要寻找并留下证据,这等于赋予普通公民以调查取证权,具有与执法部门相同或近似的职责。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以民代政”“以偿代管”、借此推卸管理责任之嫌,广泛动员市民参与排查精神病人,则有违法治精神。
“有偿举报”精神病人,是一种“行政病”,必须规避。从长远角度来讲,为合乎法治社会要求,完全借助于社会个体和以物质利益,鼓励市民举报精神病人的制度,是很难实施的。特别是,排查的目的不是要将精神病人公布于众,更不是对他们实行“严防死守”,而是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医治和服务。因此,在操作上须谨慎,除了要规避排查扩大化之外,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对于排查对象,不管其是否为精神病人,都要恪守保密制度,严格保护他们的相关个人信息。这是排查工作的一项纪律,更是法律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