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迟而未晚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对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自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公益诉讼。
从个案来说,中消协主张不无道理。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70余种车型车辆,第一,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难免存在安全隐患;第二,基于不符合国家标准难以上牌,导致交通事故事后难以有效追责;其三,则是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继续生产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三者侵犯法益诸多。而作为使用者的农民,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由消费者协会代为提起公益诉讼恰当不过。
但我们不能就案言案,新消法于2013年10月的第二次修正中提及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其第47条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从法理角度换言之,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更是一种在必要情况下保护公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新消法实施两年多来,大面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无论是洋快餐上海福喜公司过期食品案还是汽车零部件垄断案,无论是假疫苗案还是“大唐神器”窃取隐私案,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可谓层出不穷,而且侵犯方式之多、涉及面之广,令人咋舌。然而,我们并未看到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换句话说,并未主动履行其保护职责,未将法律授予的法定权利积极使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亡羊补牢未为晚。此次中消协首起公益诉讼剑指雷沃重工,其积极履职迟而未晚,可圈可点之处也颇多——诸如大范围、跨区域走访取证,诸如对国家部委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援引,诸如无惧对数家公司同步提起诉讼等等。且不论最终诉讼结果如何,其积极依法履职的行动意义值得肯定。
因此,公众显然更希望借此机会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即在中消协的示范作用之下,各省级消费者协会能够对其辖区范围内发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进而对区域性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中消协提起公益诉讼背后的取证、举证及相关诉讼流程等经验,亦希望能够形成规范化文件,对各省级消费者协会起到推动和借鉴意义,在此基础之上进而形成常态化的维权机制,从而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可谓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