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核准死刑案不返一审剑指疑罪梗阻
最高法23日公布司法解释,对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判便是决断,迟迟无法敲定的法槌,背后不仅是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煎熬,同样也不免带来社会对法院审判能力的质疑,而多次重审、往返发回重审,所带来为期数年甚至十数年的申诉与追踪报道,更不断冲刷民众对司法公信信赖的基石。
作为最古老而又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在我国虽有保留,却一直是持谨慎而保守的态度。但这一司法态度并不代表民众的绝对认知,血清复仇、重刑主义的思想依旧停留在很多人的脑海中,在一定区域内更不免形成舆论压力,加之以往“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错误侦查理念下形成的证据链条不严谨甚至缺失的状况,让谨慎的理念与粗糙的实践形成了事实上的冲突,由此“发回重审”这一确认方式成为有效弥补手段。
但在缺乏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具体案情、具体侦查情况的不甚了解,对相应侦查机关、公诉部门的不便沟通等等因素,成为案件再发回一审法院的理由。而一审法院或基于案件认定的坚持,或基于错案自我否定责任的畏惧,或对疑案的难以定夺,即便对最高法不予核准而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也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相互推诿的状况。这显然有违刑法确定性原则,也有负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
无论是早期的王友恩案,还是近期的曾爱云案,多件案例的共同点就是经历了多次反复的发回重审,每一次发回重审的司法周期不可谓不漫长,相应的司法成本不可谓不高昂,但在唯恐放纵嫌疑人与制造冤案间,我们很难让法官在缺乏内省确信的情况下进行一个有效而迅速的抉择。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背景来看,不予核准死刑案原则上不发回一审法院显然有着进步意义,对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对于打通久拖不决的疑罪梗阻显然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同时看到的是司法实践的本身:第一,基层侦查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依旧不高,严格的证据理念以及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尚未树立;第二,在长期的司法习惯下,法官难具向公检说不、断然判决无罪的勇气,更不具备相应支持其独立判决的司法机制;第三,疑罪从无理念尚未确立,在容错机制不匹配、法治担当精神欠缺的情况下,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法官们无疑还是更易倾向于“疑罪从轻”“疑罪从挂”,而这些未必是不核准死刑原则上不回一审法院审判的司法解释就能完全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