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问题

江波

腾讯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

  今天的演讲的主题是“互联网行业创新与规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互联网行业发展趋势、腾讯概况,“互联网+”、分享经济中的典型案例,其中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推动下,互联网行业继续保持高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分享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就互联网行业发展趋势而言,其一,移动互联网持续蓬勃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移动设备方面,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移动智能终端不断急速增长;网络使用方面,截至201512月,我国手机网民达到6.20亿,在网民总数中占比60.1%,互联网普及率也超过50%;移动应用方面,APP作为支撑移动互联网发展的软件核心,近几年来迎来物种大爆发,无论是种类还是数量,都是PC时代所无法比拟的。其二,下一个颠覆性技术瞄准“虚拟现实”。业界对VRAR等技术的青睐,在投资、创业等方面皆有体现。无论是国内外的互联网老牌企业,还是名不见经传的初创公司,都铆足了劲,开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领域的商业蓝海,未来可能的应用场景从游戏、社交、影音娱乐,到新闻、教学、虚拟体验,难以穷尽。其三,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支撑未来互联网发展。尤其是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创业的成本极大降低,互联网创新创业不仅不需要像传统企业一样购置厂房、设备等,而且不需要购买服务器等硬件设备。

  然而,互联网行业、分享经济等在创新性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因为传统的监管制度和手段没能跟上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步伐。

  在内容产业,一方面,网络侵权盗版形势依然严峻,深链聚合、侵权电视盒子、云盘分享等新型侵权严重危害网络内容产业的秩序和发展;另一方面,内容产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十分突出,包括广告屏蔽、流量劫持、不当干预等,严重危害正版网站正当的商业模式,在广告收入、流量变现等依然是正版网站核心盈利模式的情况下,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异于釜底抽薪,使网络内容产业正版经营模式无以为继。因此,需要加强禁令适用、赔偿力度等。

  在网络平台,平台义务、行政责任等有加大趋势。比如,专利法草案第63条将原属版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专利法领取,导致网络平台过度承担责任,因为网络服务商其实难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侵害专利权。此外,在广告法、网络食品监管等法律法规中,网络平台均被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明知、应知情况下的不作为将承担责任。这样的立法趋势给网络平台负担本应属于执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指责,并不利于网络平台自身发展;相反,在确定平台责任制度时,应当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权利及产业发展。

  在“互联网+”、分享经济,Uber、滴滴出行等分享经济平台在市场准入、监管等方面屡遭障碍。此外,在医疗、金融等多个细分领域,分享经济参与者、平台等主体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阻力,显示既有监管成为阻碍分享经济发展的最大掣肘。因此,呼吁监管创新。一方面,在管理思路上,应当重视内生性治理;在管理方式上,应当提倡包容性治理,适度监管,扩大法律政策的张力,给企业和市场发展以容错空间。

  总之,网络内容产业、“互联网+”、分享经济等的健康有序创新发展,需要完善、更新相关监管规则体系,为之保驾护航,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