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张鸣起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刚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都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指出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培育发展新动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企业是创新发展的重要主体,创新发展是企业成长壮大的不竭动力。企业创新发展包括技术、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创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重要的基础内容,对此我谈三方面的意见。
一、依法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基础。
企业要创新发展,要保持并提高竞争力,要获得持久的发展动力,就必须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关系总体呈现着平稳和谐的态势,企业运行中产生的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包括形成了集体劳动争议的激烈矛盾基本上都在法治框架内得以调处。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面临转型升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加重,部分产业受到较大冲击等因素的影响,使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面临不少新问题和挑战。应当讲,在劳动关系运行遇到新情况下,我们更需要发展和谐劳动,为企业创新发展奠定有利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解决的问题,需采取的举措很多,关键的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
二、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当前和谐劳动关系发展中的新特点和严峻挑战。
推行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我感到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下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程度增高。这些年发现的劳动争议包括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停工事件主要是发生在农民工群体当中,或者是因为农民工群体引起的。因此如何依法处理好农民工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劳工关系和谐发展中的重大课题。
第二,平衡劳动关系运行的基本协调机制还不能适应需求。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度较低。二是集体协商的效能未得到应有的发挥。三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一些地方存在虚化问题。
第三,劳动争议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处理难度加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由其引发的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发生的熔点低、爆发快、影响广。
第四,劳动法律实施仍然是法治各环节中最薄弱一环。一是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甚至公然违法用工的现象多有存在。二是劳动执法环境亟须改善。部分地方政府片面注重GDP增长和企业发展,忽视劳动者合法利益诉求,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三是劳动执法刚性不足,缺乏权威。
第五,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有待改革创新。一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二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大多数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其简便、灵活、快捷的特有优势难以发挥,权威性被削弱。三是不区分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大量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查处而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大大加重了仲裁和诉讼的压力。
三、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首先要明确目标和基本要求,应当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共治、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依法构建规范有序的、公正合理的、互利共赢的、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的全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
在总体要求方面,当下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劳动关系双方应强化法治意识,提高对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三是行政执法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四是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基本协调机制;五是司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六是守法方面,企业应增强守法观念和依法用工意识,重视并严格执行劳动法律体系、社保法律规定,依法办企业,诚信搞经营,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