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

沈国明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原上海市社科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法治保障

  深圳和一些地方创新驱动发展较为成功的经验显示,法治和制度环境对企业创新发展非常重要。

  一是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法治。

  物权法和民法总则,以及今后出台的民法典,对保护产权,形成平等的竞争环境和秩序至关重要。但是,并不是出台了这些法律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就自然得到保护。

  在实践中,有人瞄准优质上市企业,在股市违法交易,账户组购进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不依照法律进行公告,此种恶意收购的结果是,在上市公司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账户组成了大股东。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现在囿于没有十分明确的处理依据,对如何处理比较犹豫。

  由此看来,法律体系形成后,完善体系的任务须臾不可放松。从维护市场主体安全的角度审视,现有的法律亟须完善。

  二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需要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是道德经济。所谓法治经济,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是有秩序的。现在,市场经济往往呈现出“野蛮人”得利的情形。在互联网领域表现的尤其明显。建议制定网络立法总体规划,积极构建互联网法治体系;积极推动传统法律适用延伸至网络空间;规范网络执法,引导网络守法。

  三是创新、产业升级需要法治。

  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坚决打击,切实保护发明创造。

  打造“专精特新”的民营中小企业,是新常态下保持经济活力的重要政策导向。要实现“专精特新”,亟须重视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政府要搭建打击侵权假冒信息平台,坚决打击侵权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引进了大量国外专利,还有技术秘密。我们要关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在这方面,中国企业能力很弱。企业界应当和法学界联手,研究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平衡。这方面的工作如果做得好,中国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很大的,典型的例子是,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开出的罚单金额高达60.88亿元人民币。

法治建设应当关注企业需要

  首先,政策和法律应当进一步消除所有制歧视,确保公平。目前,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政策甚至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体现这一点。对民企开放的领域虽然有所扩大,但与国企并不相同。

  其次,对于企业家创新之举要宽容,应当宽容失败。现有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是实用主义的,完全是以所谓成败论英雄。这样的制度环境缺乏创新所必需的自由和稳定的预期,没有给企业家提供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最后,执法要坚持法的精神。现有的法律可执行性并不都很高,相反,有的可执行性很低。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这些因素,立法的预期实现不了。

  至于政府,还应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下放和简化行政审批、消除各种壁垒、反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