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履行检察职能 为经济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李如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国家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将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思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为“十三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履行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一是坚持好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创新的各类刑事犯罪,为创新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企业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各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保持好依法履职工作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企业创新发展市场环境。联手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利用“创新”名义进行的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要高度重视金融领域创新风险聚集的新特点,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对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为企业创新、金融创新营造诚信守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做好查办和预防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保障国家鼓励和扶持创新发展政策落实到位。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科技研发领域的职务犯罪,对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生态环境,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实施,保障和促进企业走依靠创新、依靠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来求生存、求发展的道路意义重大。要突出重点,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国家用于企业创新领域投资资金以及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

  四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办案实际效果。在办理涉企创新发展案件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好地规范办案、补齐短板、防控风险和服务发展。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和扣押企业财物;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替代方式解决办案所需。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新闻信息。对于受举报企业和经营人员经查证失实的,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挽回影响。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营造创新发展环境

  一是主动适应和研究解决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二是把握政策,区分界限,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是持续推进有助于促进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发育、完善和运行的机制、制度建设,为创新发展新环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从保障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管长远和有效性出发,聚焦企业创新发展的关切与期盼,梳理基层一线工作中的难点、重点以及新挑战,深化对策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力求有效、管用。总结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长效机制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后盾、增加助力,真正实现检察工作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