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

李步云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极其重要的决定是紧密相关的,堪称姐妹篇。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保障支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发展同样需要法治的保障支持。

改革需要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由于改革,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需要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例如,为了实现工业化,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农民工的身份、待遇和生活以及他们的子女接受教育等问题,从而形成了全新的劳资关系、农民工家庭和原城市居民的新的利益关系。此类新的利益格局,如城镇化建设、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等,也都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去调整。

通过法律实施将改革落到实处

  如果良法得不到切实实施,法律法规也只是一张废纸。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也是事实,因此依靠法治保改革、促改革,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意义十分重大。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里有三个新举措,值得人们特别关注。

  一是《决定》提出的建设“法治社会”的新概念和新目标。社会治理创新,首先要实现“政社分开”原则;其次是必须建立和健全社会组织各自的规章制度;最后是发展与健全各种涉法组织。

  二是《决定》提出的“建立法治监督体系”。这样一来,我们可将此政治权力作如下划分,即决策权(立法)、执行权(行政)、裁判权(司法)、监督权(护法)。这一体系可划分为两个子体系,即以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权力和以社会权利监督国家权力。这一法治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有力地实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可有力地防止权力寻租、权力腐败和权力不作为,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三是《决定》提出的培养和健全“法治文化”的新概念。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是树立全民对宪法、法律的信仰,形成全民对法治的敬畏心理,并将其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基础工程。

改革对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支持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和法治中国的加快建设,同样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持。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首先取决于宪法与法律内容的文明程度,它必须通过改革才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进步。二是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独特性质及发展规律,包括它的权力(如侦查、起诉、审判)配置、司法运行程序以及人员素质等。因此法治建设自身也有一个不断改革进步的过程。

  对于中央提出的“改革要于法有据”,应有正确的理解。它不仅仅是说我们的改革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且是强调党的改革主张必须上升为法律,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全民中普遍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