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法治建设“桥头堡”作用

  36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并向中外媒体开放。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提问: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立法法》,全国各省市都已经在推进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广东省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如何推进?

  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有益补充,是中央立法的具体化、丰富化、因地制宜化,对完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个性化问题,建设市场法治经济,服务于地方社会创新发展,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素有“立法试验田”之称的广东地方立法,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如全国首创的深圳版“好人法”出台实施,从法律制度上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为好人好事、见义勇为撑腰壮胆,对引领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推进社会治理,起到了增益作用。《立法法》修改实施后,广东又新增了17个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域进一步扩大,广东肩负的使命和责任也随之增大。如何依法有效推进广东地方立法工作,继续发挥好“立法试验田”的法治建设“桥头堡”作用,既是荣誉和肯定,也是考验和挑战。

  一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公宗旨,这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在立法理念上,要更加体现以人为本思想,而非好高骛远、不食人间烟火,从过去比较注重立权向立权立责转变;在立法选题上,要更加充分反映民意,而非闭门造车、拍脑袋决策;在立法内容上,要更加重视代表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而非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从过去比较注重处罚向处罚和维护转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阳光、透明,做到“开门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要准备充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广东各地的地方立法工作。包括从立法能力、立法水平、立法需求和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方面,对各有立法权的地市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完善人员配备、机构设置,分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有序开展。先立先行的同时,注重成熟一个推进一个,无需强调齐头并进,更不能激进冒进,好大喜功,陷入“立法跃进”的功利主义误区。

  三是在具体立法操作中,尤其要注重有的放矢,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好契合广东科学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并做好立法后评估完善工作,让地方立法更接地气、更得民心、更富成效,促使“立法试验田”从注重首创、“产量”,不断向注重内容、质量转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地方立法作为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广东地方立法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紧紧抓住时代契机,抓住立法质量这个“牛鼻子”,加快形成完备的地方法律法规体系,推动法治广东、依法治国建设,推动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地方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从而继续发挥好法治建设“桥头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