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责年龄”调整需要“与时俱进”

  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全国人大代表、东南大学党委书记易红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得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校园暴力”干预机制的滞后和犯罪成本低,让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易红代表建议,对校园侵害情节恶劣者依法判处严刑,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也要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便于各地司法机关在惩治该类行为时有统一标准;适当提前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迄今该规定已经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未满十四周岁的犯罪行为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或许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状况,以及其主观认知不成熟,以此来保护未成年人。但法律规定虽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却在现实操作中,遭受了质疑和诟病。

  时移世易,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叠加,14周岁以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理应成为过去时。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们常常看到行为人都未满14周岁,如果总是因为年龄小而不追究刑责,无疑就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纵。更何况,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总是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还应该参考作案的方式、恶劣程度等等,以此来判定未成年人的认知是否达到承担刑责的情形。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并非一味对未成年人予以刑事免责。如,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以到10周岁,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除此之外,按美国法律,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现在,国内很多暴力犯罪始作俑者因为不满14周岁没有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现行刑事制度对少年犯罪强调了保护,但如何不骄纵未成年人之恶,显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一方面,由于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应摆上议事日程。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另一方面,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技术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妨从犯罪细节及证据入手,通过缜密的分析和论证,来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承担相应刑责,而不能仅以年龄判定罪与非罪。随着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频发与升级,如何处置未满14周岁的犯罪少年,应该重新探讨和加以考量。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不断完善和更新,并保持新陈代谢的机能。就现实而言,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这是一个宽严并济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才能补上“低龄犯重罪”这块司法短板。

  @吴点墨:本科不如职技,政协委员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完全正确。但我也希望该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得到相关部门以及各种学校院校的重视,大家共同改革创新,提升教育质量,携手为人才强国夯好基、打好桩。

  @雷钟哲:采访两会,也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希望记者一视同仁,眼里都是“代表”“委员”,而不是他们的明星光环。作为参会者要主动发声,表达自己或所在群体的意见,不要做举手代表和挂名委员;作为记者,也不要只做追星的粉丝,忘了身上的重担。

  @段春荣:该深刻反思的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每一个消费者也要从这些极端的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预防性,多一些理性消费,少一些后知后觉,将维权关口前移,增强维权自觉性。总之,只有监管执法与消费者的自觉共同发力,才能让宰客存在的空间越来越狭小。

  @知风:要真正解决“劳动合同法保护程度的不平衡”,应该由财政给企业减负,而不是折损员工的利益。因为,即使在现行劳动合同法下,损害打工者利益的现象还层出不穷,如果还要削弱劳动合同法对打工者的保护,只恐有害无利。

  @钱桂林:学前教育很重要、很关键,承载了家长的期望、社会的热望和民族的厚望。人大代表沈健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不妨尽快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高福生:盛会打“虎”,很霸气,很给力,表明“无禁区、零死角”的反腐格局正在形成,有腐必反、有“虎”必打,有问题就查、查实了就抓,已成当前正风反腐新“常态”。

  @张立:药之害虽大,但大不过投药之害,更大不过相关方面处理学生投药事实的态度和方式之害。处理方式的公正严谨与否,态度端正与否,将直接影响事件的危害张力,也将被定在校园霸凌事件的红黑榜上供世人评说。

  @杜建锋:王万森教授因旷课道歉的行为成为“网红”,这恰恰反映了这个社会还缺乏“有错就认”的意识,规则意识还未在每个人心中扎下深根。“有错就认”,这样的人格风范值得每个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