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召回制”仍有功课要补
青海海东市日前规定,派驻贫困村的第一书记、扶贫干部若工作不称职,将召回问责。而一个月前,四川达州市就已召回履职不力的第一书记241名。企业召回缺陷产品,是对消费者负责,组织召回工作不力的干部,是对老百姓负责,是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负责。
“干部不合格、组织来召回”。早在两年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在全州推广干部召回管理制度,州委组织部梳理归纳了30种“懒政”情形,供各地参考,由所在单位通过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参加民主测评会议,将得票排名末位的干部列为召回管理对象。
长期以来,为官之人一旦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就像进入了保险柜,“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成了常态。“为官不为”已经成为继贪污、腐败最受老百姓反感的问题,严重影响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干部召回管理制度,为干部管理作出了新的尝试,转变干部思想,从原来的“干了什么”到现在的“没干什么”的态度转变,从“为官不为”到“为官须有为”的思想转变。
干部召回制度是解决干部管理问题的一剂良药,但绝不能“一召了之”,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干部召回与干部监督、干部问责的协调一致,让干部召回成为干部管理有效补充。一方面,决定干部是否召回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组织系统内部,应把老百姓的话语权纳入其中。“胜任”与“不胜任”的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科学的程序与途径。同时,对召回干部进行“回炉”,宜进行详细分类,充分体现因人施教的教育原则,切忌“一方治百病”;另一方面,对于召回干部培训后,应进行严格考核和淘汰,通过干部召回,层层传导压力,让混日子的“昏官”“庸官”没有藏身之地;让想干事的人有舞台,让干成事的人有机会,让不干事的人没面子,形成奖勤罚懒的基本规则。
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产生,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和缺陷,干部召回制度也在所难免。对此,我们不妨多一些包容和期待,少一些求全责备。从某种意义上说,干部召回制度只可作为干部管理机制的一个配套措施,有待于充实完善。一方面,官员召回制因为缺少惩戒环节的制度,极易沦为走形式。同时,对那些多次被召回的干部,也要有强力的惩处措施,防止召回和复出任性反弹。从目前来看,这项制度还宜再精细化。更为重要的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身为“质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尽量减少“不胜任”干部,这才是治本之策。另一方面,“干部召回制”要想真正发挥好作用,还需要一整套严格规范的运作程序。只有健全完善相关细则,形成完备的机制,才能确保干部“召回”的严谨、科学,并真正成为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