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应以追求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为终极目标

青海省西宁市基层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适用“轻刑快审”机制,让少量法官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让更多法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切实做到对轻微刑事案件从宽从快审理。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全国各地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这既说明公民法律观念增强,依法保护个人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同时也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负担。因此,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简化诉讼程序和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呼声越来越高,此时“刑事速裁”试点工作的开展对司法审理程序来说就成了顺应民意的举措。一方面,“刑事速裁”能“简化程序”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让案件能够快速审结,通过案件繁简分流,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减轻当事人讼累;另一方面,“刑事速裁”体现便民、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速裁程序对司法改革整体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无疑是促进司法改革重要内容。

尽管刑事速裁是一项多赢的机制设计,司法部门、受害者、被告人都能从中受益,但在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中,由于被告人认罪和庭审的普遍形式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无疑会受到冲击。同时,由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在指控机关的主导之下,刑事指控机关基本上控制了案件的程序走向和案件的预期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际上是法院让渡部分司法权以获得司法效率。正因为如此,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就构成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当化的核心。

不言而喻,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符合中国实际需要和国际潮流,经过一年实践,已初步实现案件分流、保障被追诉人基本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试点目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一方面,司法审判对效率的追求是大势所趋,但追求效率不等于忽略必要的司法程序。“刑事速裁”为的是提高审判效率,但不能为“图省事”省略必要的审判程序。如果律师成了“摆设”,检察官成了“旁听者”,使原本控、辩、审三方互相制约监督平衡被打破,就很难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刑事速裁”模式下,庭审环节已事实上弱化,为规避刑事速裁的负面效应,应选择通过法律援助方式,保护被告人合法利益。通过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前移到庭前准备程序,能够有效避免被告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说,“刑事速裁”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过程,不应掺杂任何人为引导和主观划定。在保证诉讼双方利益的同时,由繁入简的审理程序改革带来的是新时期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全新模式,在现在和今后的刑事审判庭审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实用,越来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