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益募捐不妨改变立法模式
秋风萧瑟的广州街头,一名女子在某医院门口摆出“贫困证明”“诊断证明书”“求救信”等材料,默默低头哭泣,求助信上写着:家里一贫如洗,救救我苦命孩子……这种情景在不少大医院门前十分常见。然而,10月31日,进入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中却有这样的条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在我国,按照捐赠对象是否特定分为两种公开募捐方式,一种是公益募捐,受《公益事业募捐法》调整,由公益组织统一募集资金,并将这笔资金用于某项公益事业,但所捐赠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另一种则是非公益募捐,也即民间的个人或组织为了帮助特定对象摆脱困境所发起的募捐,这本是公益募捐的有效补充,然而,由于我国对此并无法律予以直接规范,这使得近年来相关领域的纠纷不断,让善心屡屡受伤。这些纠纷,有的是源于骗捐,有的是因为善款金额超额后的分配问题等等。
因此,制定慈善法对非公益募捐进行法律规制,确实很有必要。可是,《慈善法(草案)》却直接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虽然这并没有完全禁止民间公开募捐,但是这也意味着从此民间募捐必须挂靠在有“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之合作。
不得不说,这种以为只要把民间慈善官方化抑或半官方化就可以一下子解决问题与纠纷的立法模式,或许将因规则不明、垄断权力得不到限制而埋下更大的纠纷隐患。一方面让民间慈善的活力丧失殆尽,另一方面,更可能引发暗箱操作下的腐败。
可见,目前在审议阶段的慈善法草案并不是一个能够符合当下民间慈善需求的草案,需要做较大调整。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在不完全禁止并有效监管民间独立发起募捐的前提下,鼓励各方采取“核准制”的合作挂靠模式。
由民间发起人或者被救助者自身向慈善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慈善组织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材料没有造假,并且确实有救助需要,慈善组织就有义务与申请者进行合作,发起募捐。同时,《慈善法》进一步规范相关流程,界定各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让合作有规可循。有着慈善组织做“背书”的募捐显然将比纯粹独立发起的更为可信,自然可以发挥出“市场调节”的效能。
此外,如果慈善组织认为材料存在问题则可以对申请进行驳回,申请者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起申诉,如果民政部门继续驳回,则可以进而向当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由法院就是非对错进行判断。如此方能运用法治思维及权利保护精神,充分发挥出民间慈善力量、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各自作用,让各方都在法律的规定下运行,将民间慈善在法律监管下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