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救人免责还需配套措施跟进

  为了保障城市安全和市民健康,上海市正在加紧开展《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立法工作。近日,该市人大在网站醒目位置开辟了问卷调查专栏,邀请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根据设想,该条例拟对公众无偿参与救治免责,以此鼓励更多人加入街头急救当中,同时将从院前急救、院内急救、社会急救三个方面予以规范。

    近年来,一些有争议的判罚案例加剧了好心人自危的现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救不救人俨然成了一个“艰难的决定”。

    在美国和加拿大,好撒玛利亚人法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其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尽管上海拟制定的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不是针对类似情况专门立法,只是以专门条款来保护无偿救人者,让无偿救人免责,但如果最终获得通过,显然也为救人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同时还必将促进更多人加入到救人助人的队伍中来,这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美德大有益处。

    不过,无偿救人免责虽然是一个良法,但还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一方面,立法规定“无偿救人免责”,需要专业技能支撑,有关部门应针对社会公众制订更加通俗的科普读本,大力宣传正确的预防与救护措施,使人们在遇到老人跌倒等危急情况时,既能勇于伸出援手,又能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救人不当带来的不良后果。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要明确规定:如果被救助对象认为救人者是肇事者,理应由被救助对象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被救助对象诬陷救人者,被救助对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应当成为践行“助人免责”条例的司法底线。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给救人者“壮胆”,使他们免于被诬陷的风险。

    @岳乾:立法者需要做的,不能仅仅是将家暴行为纳入法律惩戒,也不仅仅是补足法条缺失,更重要的是培育公众法治意识,纠正偏狭的私性观念所导致的对于私域与法律关系的错误理解。

    @杨涛:尽管爱护动物是人类的善良情感,爱狗是无可厚非,甚至是值得赞赏。但是,爱狗也要在法律范围内,超出法律之外,爱心就是对他人权益的粗暴侵犯,也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

    @余锦雄:如今的社会变化太快,人的层次分化差异太大,当一个未成年人从最底下的台阶向上仰看时自然会心理失衡,调节这种社会形态不是个人力量能够达到的,必然通过政府和社会团体合力推动。

    @薛家明:市场才是衡量景区票价的“定盘星”,对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比起要求景区签订“不上涨门票价格”承诺,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谨防景区服务打折和公益性的泯灭。

    @高创:官微的属性不外乎权威、公开、透明这三个方面,官微的“官样”千万不能被互联网的不良陋习裹挟席卷,而必须保持足够的定力。

    @高世鹏:要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城管等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以便他们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发放牌照等方式,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和服务,从而让流动商贩安居乐业,这样不仅减少了城管和商贩的冲突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差异化的消费需求。

    @乔志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新媒体也不能任由某些人为所欲为。对那些虚假消息,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依法查处。同时,更要对以新媒体为载体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加大监管的力度,绝不能让新媒体沦为谣言滋生传播的平台。

    @黄煜:无论是市长辞职还是普通公务员辞职可以成为新闻,但不应该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每个人都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我们作为局外人何不淡定一点、包容一点。

    @徐甫祥:当前某些地方对村官的监管缺位,甚至可说是监管真空,是近些年村官群体违纪违法屡现的重要原因。以至于一个小小村官的违纪,需要群众直接向中纪委举报,需要中纪委直接调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