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平衡是“就近入学”关键

    小区对面就有小学,女儿却被划分到1公里外的学校读书,南京市民顾先生觉得区教育局违背“就近入学”原则,状告对方行政违法。今年4月,他打过一次官司,不过当时他女儿还没上学,诉讼被驳回。如今女儿读一年级,顾先生再次状告区教育局,97日,这起案件在建邺法院开庭审理。区教育局回应,他们划分施教区符合规定,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

    孩子入学受教,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具体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可见,“就近入学”正是为了落实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要求,便利儿童、少年在“家门口”入学,保障其受教育权的顺利实现。这是宪法、法律赋予孩子的权利,也是每一位家长的殷切期望。但法律并没有对“就近是多近”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需要实践中合理把握。同时须指出的是,教育公平是基本原则,法律同等保护受教育者,就近入学权并非专为特定个体设计,而是惠及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这就决定了“就近”不是绝对的近,而是平均而言的,是相对的近,是基于对某一地域、学区所有适龄入学儿童、少年的整体利益考量。而且,由于存在着行政规划、中小学学校布局及各中学招收学生人数不同等因素影响,学区划分不可能以学校为中心、以同等半径画圆,这也使得“就近”不可能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哪个学生的住址离哪所学校近就叫“就近入学”,也不是指哪所小学离哪所中学近就是“就近入学”,凡是分配至本招生区域内学校就读,都应属于“就近入学”。

    因而,家长在主张孩子“就近入学”权利时,也应意识到,保障孩子受教育权益的同时不能影响、消损其他孩子的受教育权益,不因强调自己孩子“就近入学”的便利,就忽视其他孩子“就近入学”的便利;也不能无视学校招生布局和教育部门规划等要求,而提出过分诉求。划分学区、就近入学,首先是要保障每个学生都有学上,然后才是上好学。这是教育公平的要求,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权利或自由,都应受到制约,都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就近”“最近”之争,表面上是简单的语词概念之争,但我们要透过表象,领悟其背后的精神实质和权利内涵,把握权利义务平衡的支点。须知就近是相对的,最近是绝对的,“就近入学”只是相对的权利而非绝对的权利,既不能以绝对的“最近”来衡量和要求相对的“就近”,也不能要求绝对的利益均衡与公平,而丝毫不肯“吃亏”,明白这一点,就能减少诉争。而关键也在于,要最大化做好教育宣传和权益平衡工作,由教育部门综合研究考量实际情况,细化“就近入学”标准,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和“就近入学”范围,让“就近”最大化趋向“最近”,并通过学校融合、师资共享等提高优质资源供给能力,尽量满足家长、学生合理化诉求,寻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教育利益平衡的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