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为“咬住”环保违法行为提供完善机制保障

近日,河北某县级市的环保执法大队大队长最苦恼的事不是环保执法抓不到人,而是抓到了人,却拿不出证据、做不出鉴定,“关了几天,又只好把人给放了,等证据确定后,再进行网上追逃。”这名大队长说的不是笑话。记者近期在京津冀地区采访时,不少地方“环保警察”都反映了这样的困惑:抓到了人,却罚不了、判不了。

实际上,法律已经给予环保警察执法权,需要完善的是执法机制的执行细则。

一是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权力。在执法时,环保部门不能仅停留在监察上,而要拥有查封、扣押、没收的权力。只有手上掌握着执法权力,“环保警察”在执法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企业才会有威慑力。这一点,“两高”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具体权限仍需明确与细化。

二是提高环保执法的规范性。“环保警察”是新生事物,其调查取证能力与公检法部门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具体执法时程序、方法、能力都有待规范与提高。在实际执法中,一些“环保警察”抓了人后,调查取证能力不足,导致案件无法坐实,以至于涉案人员或企业可以继续逍遥法外。而目前,基层环保、公安部门经费少也是一大问题,一年的经费可能做不了一个执法鉴定,导致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处罚。

三是健全环保执法部门协调机制。虽然环保与公安部门有行政和刑事的移交机制,但执法中,环保部门要实施刑事案件移送及行政拘留,达到“移交”条件比较难。这就需要健全执法机制,使各政府部门之间能够互相协调、共同参与。如实行执法责任制,坚持地方一把手负总责,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机制。

四是完善环境污染案件物证监测认定程序。根据“两高”关于环境污染案件物证监测认定办法,环境污染案件证据先由县级环保部门取样监测、再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由省环保厅认证。在实际操作中,污染物鉴定程序多、时间长,往往监测报告还没做出,侦查期限已经截止。

五是完善一些具体违法行为的细则。环保执法中可以发现,一些执法部门即便顺利移送、完成了取证,但在如何判决环保违法行为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两高”司法解释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向大气排放各类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粉尘、烟尘污染,执法时就缺乏相关的规范和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要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之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立环保警察是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而要真正发挥“环保警察”的作用,“咬住”环保违法分子,环保执法机制保障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