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觅检方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限,也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扩大司法职能指明了方向。由此,近期最高检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该举措可谓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延续和贯彻,于食品安全法、环境污染保护法等涉及公益法律法规的落实,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需看到的是,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之前,各地已有检察机关进行试水,例如江苏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以及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告金沙县环保局的“官告官”案。然而零星试水并不意味着试点的正式铺开,后者的重要使命更在于寻觅检方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
从整体而言,检方公益诉讼的主要范围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这两方面也存在一些异同:民事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对涉及公益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犯民众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监测等涉及行政机关不当履职、消极履职甚至徇私枉法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受损的案件。
然而,检方公益诉讼流程并非仅仅限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它还有着前置程序和后续跟进,前置程序主要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而后续跟进包括在公益诉讼流程中发现环境监管失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各种渎职犯罪线索,将之移交自侦部门进行查办。由此,检方公益保护实则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有监督有维护也有打击,围绕公益诉讼,最大限度盘活检察职能,在打击涉及公益消极履职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
从具体落实的实践角度来看,检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启动程序、听证制度、证据采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都需要经过机制构建、实践检验的不断循环测试、摸索和完善;而配套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等承担分配,受害人界定、赔偿标准的计算,协调赔偿、督促履职机制的构建也都还需要学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研究。可见,检方公益诉讼亟须有效的程序性支撑,而这种支撑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兼容性,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未来能否顺利铺开。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而检方公益诉讼难点也在于寻找到一条可借鉴、可复制推广的路径,就目前看来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一,检方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保障、具体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落实,这些是否需要单独立法或者通过单独的规则、程序予以保障,都还有待立法进一步明确或获得相应授权;其二,相关程序性的规定,是否需要通过制定特别法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规则和应用程序,是否需要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区别开来,法院是否需要设立对应的审判庭,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