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自由是公民姓名权张扬的一种体现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日前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并将于近期宣判。据历下区法院介绍,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吕某在为孩子办理户口时,遭到当地派出所、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的拒绝。吕某于200912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恢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草案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即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近年来,有关公民主张姓名权的报道屡见报端。先是12年前武汉的一名邓姓父亲,恰逢伊战爆发、非典肆虐之际喜得贵子,可能是喜不自禁,也可能是心血来潮,给自己的儿子起名为“萨达姆·邓·非典”。这种半土半洋、不伦不类的名字,在户籍登记机关遭到了拒绝;后有家居上海的王女士向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将现用名改成具有日本意味的“柴冈英子”,被户籍登记机关用口头答复的方式不予批准,为此王女士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诸如此类的起名易姓纠纷自然引起一番议论也引起高层的关注。早在10年前开始,国家语委、教育部就为规范人名用字启动了一系列项目,其中一项就是将制定人名用字规范表。今后父母给孩子起名用字,只能从规范表中选用了。当然,这都是10年前起的名字,现在或许就不行了。因为我们的户籍管理中有条不成文的规定,汉族新生儿报户口登记的姓名至多3个字,且公民起名、易名不能产生歧义,更不能有生造怪僻之字。

    时下,各地纷纷对公民起名、改名采取规范化的措施,也着实让一些在起名上别出心裁,喜欢张扬个性的人,心里多少有点感觉不那么自在,他们认为规范姓名用字会给自己和自己孩子起名、易名带来极大不便。甚至有人认为规范姓名用字是限制了公民的起名自由,为此还有人投书到有关部门提出质疑。笔者对此也深有同感,依愚之见,从现代法理来看,公民的姓名权,应当视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种,理应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现行《宪法》明确载明,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姓名权应受到保护;《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照这些法律规定,改名易姓被无端拒绝,或者名字所用的文字被限制的,都可视为是对公民姓名权的一种侵犯,公民也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姓名权。

    顾名思义,姓名是由姓氏和名字构成的,至于姓名的用字、搭配,千百年有着约定俗成、延续不断的传统风俗。当然,现在社会个人姓名与过去仅仅是一种区别于他人的符号不同,每个人的名字背后都隐藏着很多的东西,如重名过多,起名用字怪僻,频繁更名,都会给社会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行政成本的加大。公民的姓名权虽然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当个人行使这项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碰撞、摩擦时,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干预、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户籍登记部门还是多给予教育和引导,少进行干预和限制为好。即使现在出台了规范姓名的法律法规,也应在干预、限制的范围、种类和幅度上给予必要的限定,因为,姓名权毕竟是公民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有悖于社会公德,每个公民都应有起名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