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不意味着法院不再审查

    20154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提出以来,有不少人对之产生了一些误读,误以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其实不然,立案登记制旨在解决因非法律因素所导致的立案难现象,保障立案工作只服从法定标准,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立案依然需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对于管辖与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前提在于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对此,《意见》给出了负面清单,“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四种情形,将不予登记立案。其实,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立案审查制的本质区别正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最大程度上保障群众诉权。

    首先,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如对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登记立案。该条款关键字在于“有”,这也意味着只要“有”这些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至于这些要件是否合理,案件是否最终能胜诉,并不是立案阶段所考虑范围。同时,再次重申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其次,对于一次性立案未成功者给出了帮助与救济。一方面要求法院对于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进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避免当事人跑冤枉路。另一方面,对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要求法院须依法作出裁决,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并使之行使上诉及申诉权有了法律凭证。

    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然会引起案件增量,如果在司法资源不增加的前提下,保障这些增量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是各级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对此,《意见》提出制裁违法滥诉、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等多项举措。在防止不端者滥用制度、徒增各方诉累的同时,提出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的解决方案。

    实际上,立案登记制对于各级法院排除地方干扰,依法开展立案工作也是一种保障。我们期待各级法院能够充分领会中央精神,切实运用并落实中央文件与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建立起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早日享受到该项制度所带来的诉讼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