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 需树立权责匹配“主体意识”
安徽省高院日前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旨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以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信。《办法》对法官已调离法院或辞职、退休,但应当依据本办法追责的情形作了规定,以体现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原则。
“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像“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一样,也是一种保障工作质量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行为规范角度看,它将警醒案件承办法官,冤假错案是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毒瘤。从现实纠偏的角度看,也有利于后续问责,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该项制度最大的亮点在于“终身”。
应该看到,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不可忽略一个环节就是厘定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有“单位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办案法官负责制”。假若在办案人员无法独立办案的语境下,强求“办案法官负责制”是不现实的;在集体领导的体制下,“领导负责制”最终也不可能落实于某个具体的领导者头上。对于我国而言,法官职业化建设只是近十几年的事,而且主要是针对法官专业素质不高而进行的技能性培训。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仍比较欠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滋生的各种司法不公现象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徽、广东等地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办案法官捆绑在一起,对于规范法官办案会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也为完善法官监督机制、构建司法职业伦理提供了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