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第二战场,“抢滩”难在何处?

114,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出炉”,分析2015年中央纪委部署的7个重点反腐领域,从中释放了一个重要信号,即国企将被开辟为反腐“第二战场”。

作为公有制基础的国有企业,承担国家经济宏观调节的作用,其不仅关系着国计民生,也关系着社会主义千秋大业,因此开辟国企反腐第二战场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要取得“抢滩登陆”胜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不妨看看难在何处。

目前“两高”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更多还在于绝对控股说及职责任命说,换而言之,在非绝对控股的企业或没通过党委、行政机关任命的国企管理人员,其身份并不符合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要件,而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职务侵占罪进行定罪量刑,而司法实践中后者打击力度相比有限。

虽然反腐没有界限,但是罪名不同、管辖不同,刑责力度也有着很大差距。何况要处理那些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的行政垄断企业,则更不免要厘清身份关系,不能让身份关系成为脱罪的途径。

而出于对经营权的重视,在国企中监察权往往沦为配套甚至成为贪腐共同体,监督、监察职能旁落现象严重。而开辟国企反腐的第二战场,显然还要国企监察权不断完善,强化自我净化能力和监察能力。

不仅如此,基于国企经济重要性,反腐更应有序进行。将涉案管理层一锅端并非难事,但还应从企业经管层的脱节影响及从企业未来发展角度,职工下岗可能导致不稳定因素角度综合考量。因此,对于第二战场,还需遵循有序、有节的原则。

可见,要取得反腐第二战场的胜利,不仅在于调动国企职工监督热情,也需司法角度对主体身份进行配套界定,还需综合考虑国企经济的平稳过渡和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