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谎言都须接受法律惩罚

【事件概述】日前,微信公号“石狮民生事”摆拍34只死老鼠称发生“灭门惨案”,发布一条题为“昨晚,石狮,震惊全国!一家34口灭门惨案!转疯了”的信息。因“标题党”信息涉嫌发布、传播虚假警情,发布者吴某雄被处行政拘留10日。18日,有泉州网警通过微博发帖举例,称该微信号靠抄袭和造谣起家。对此,微信号所有者的家人解释,复制、粘贴网上内容主要是为了搞笑、娱乐大众。

 

 

连日来,“灭门惨案”事件引发了诸多争议。从网络评论看,这次大部分网友一改平日对造谣者的憎恶,不约而同地站在了所谓“造谣者”一边,多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并不恰当的玩笑,不至于上纲上线,甚至对公安部门执法尺度产生质疑。

事实上,网友的质疑不仅体现出对自身网络生存生态的忧虑,更反映出群众的法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良性法治不仅在于违法必究,更在于保障涉嫌违法之人受到法律限度之内的追究与惩罚,如此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绝对的自由等于不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公民不能以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可以说,法律给网络谣言编织了集行政、刑事处罚的打击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接受治安拘留、罚款处罚。更为严重的谣言则将构成刑法上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谎言都将构成非法谣言,也不意味着所有谣言都严重到了必须接受法律惩罚的程度,更不意味着所有被界定为非法的谣言都须接受刑事责任。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都须有度,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实施标准,而这个标准的核心则在于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以及扰乱程度。

对此,司法者显然走在了执法者前面,2013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对何为“虚假恐怖信息”给出了明确界定,更是采取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入刑情形,自此,“恐慌类谣言”有了较为严谨的刑事司法标准。

遗憾的是,在治安处罚领域却并没有那么明确的执法标准。过宽的自由裁量权就可能带来脱离法律原意的执法。以恐怖类谣言为例,要构成违法,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是否有制造恐慌的初衷,还是只是开玩笑;二是言论是否足以带来恐慌;三是在客观上,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四是是否产生了其他足以构成违法的负面影响或损失。

如果将这些问题的答案代入到本事件中,该网友是否还须被拘留,答案则不言自明。就该事件而言,事态发展还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网友是,公安机关同样是。而就更长远而言,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还须给出更为明确的治安执法标准,让治安处罚更为严谨、科学、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