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权利:司改对公平正义的承诺

    一项制度的改革,保障相关对象的应有权利是应有之义。一项制度改革是否成功,指涉对象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也是考量标准之一。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其中,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更是困扰着辩护律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修改的条数达111条,其中有关完善辩护制度的就有26项。新刑诉法实施的一年间,共有1962条实施细则发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

  事实上,法律对律师权利并非没有保障,而是在实践中被扭曲。以“新三难”为例,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司法实践中却对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设卡较多;新刑诉法新增了警察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作证及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但调查数据却显示,全国证人出庭比例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都应听取辩护人意见,但实践中律师的正确意见很难被采纳。

  律师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司法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可以看到,不少舆论反映较为强烈的司法个案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不仅影响了司法个案中当事人公平与正义的审判,更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负面效果不容小觑。

  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动司法改革,律师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议程。我们看到,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在内的系列法律,先后得以修改实施,这不仅健全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得律师在诉讼中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清晰。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1230日,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显然,这些举措有助于检察机关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作用。

  从具体内容来看,这次新规的确关照了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此外,保障律师权利,还需对侵犯律师权利行为进行追责。这次《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

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尊重律师的辩护权,实质是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本是保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制度改革,要加强律师队伍和执业道德建设,但重点在于保障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