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命科学开始漠视伦理,司法不应无动于衷

当生命科学与伦理之间的鸿沟不断增大,司法不应熟视无睹,更应及时规制,否则不亚于坐视打开潘多拉宝盒,泛滥不可收拾。

日前,一则女大学生按姿色标价卖卵的新闻,将非法代孕地下产业链又一次展露在人们面前。

“我的卵子我做主、我的子宫我做主”,看似自由买卖的背后,我们却不得不直视以下问题:其一,伦理。从生物学角度,出卖卵子的与代孕出来的孩子具有亲子关系,这个孩子不是因为父母的爱、不是因为婚姻而降临在这个世界,而是因为钱,因为一场或数场有必要或无必要的交易。那从孩子自身心理发育角度,孩子是否会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异种?或者说只是一个人造人?

其二,女权。在看似自己做主的口号面前,一旦我们审视卖卵、代孕系列行为的逻辑,不免得出与女权进步口号相反的结论,女人在这系列的买卖行为中无疑退化成为生育的工具,这种角色甚至比封建时代还要可悲,因为她们不需要被尊重、不需要感情和爱情,甚至还需要自我斩断亲情。这显然对千古以来母亲的定义产生冲击,那何谓母亲?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未来乱伦可能、禁止生育的疾病流传等等角度进行思索,但这些相比来说并不算最重要。

我们毫不怀疑生命科学随着科技发展能够做到极致,比如极高的生育率、比如可以减少取卵副作用,甚至还通过几个人的基因重组出更好的基因。但当生命科学与伦理之间的鸿沟不断增大,司法就不应熟视无睹,更应及时规制,否则不亚于坐视打开潘多拉宝盒,泛滥不可收拾。而这种泛滥,例如基因选择和歧视、制造出底层的劳务人造人,又如制造出未来自己的器官供体等等不一而足。

看似契约的买卖、孕育背后实则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也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代孕、出卖胚胎的法理原因。当社会产生需要协调生命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间十分尖锐的矛盾时,我们就理应进行立法,以此对相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即便他们是以自由和个体利益之名。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正如宜兴胚胎案的个案一样,对于因为父母双亡或者女方身体原因无法接受正常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的,通过正规途径和医疗机构,经过双方合意、建立在非商业性质基础上,并保障代孕母体未来能够充分行使法定的母子权益条件下,经过严格审批和跟进,这种例外情形也并无不可。但不管是附条件的规制还是绝对禁止,司法都不应面对生命科学滥用时无动于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