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保委维权,法治时代就该如此任性
过去的一年,“法治”与“任性”都属于流行词汇。这两个词,日前被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有机贯彻”,其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据悉,这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1月9日,中消协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支持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状告上海铁路局。
此举,消费者期盼了近一年——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一条款,始终没有“敢”或“愿”迈出这一步者。
多年来,取消手机漫游费呼吁了无数次,但收费依旧;备受诟病的酒店最低消费或开瓶费,至今没有被消除……种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消费者的感觉就是明知违法而难以依法维权,即使举报至消协,也多是协调处理。
当然,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中国民众不乏坚持事事以法律为准绳者。河北沧州律师皮德智曾起诉国家发展改革委,质疑手机漫游费合法性;湖南长沙旅客何先生因高铁票遗失被强制全额补票而起诉广铁集团。这些法治维权之举,确实振奋消费者之心,也一时引导了舆情方向。但个案毕竟是个案,即使官司赢了,也无法改变大多数消费者被侵权的现实。
所以,当此之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责任的消协(或称消保委)挺身而出合理合法。
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当不可为,但法律既已授权,何妨“任性”一把。在向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系统,不仅是政法系统,还包括所有依法行政的部门,都要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去主动作为,用法律手段去妥善作为。虽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然没有赋予消协执法权,但明确赋予的起诉权无疑给了其更大的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然需要完善。这并非是说我们没有良法,而是缺少严格的良法执行人。或许,浙江省消保委这突如其来的“任性”之举,当如星星之火,燎遍正在走向法治新常态的中国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