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删除“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点赞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全新《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新条例草案中,见义勇为的最新表述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在1998年施行的《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曾如此界定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同样的书面解释,在全国普遍存在。
助人为乐、急公好义,尤其是在危险的时刻能奋不顾身、直面歹徒,为搭救他人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可歌可泣,我们社会也因此收获一种精神,一种力量。但我们也由衷地感到,这种提倡“不顾个人安危”之举,以生命为代价的见义之为,成本过于高昂。许多见义勇为者或伤或残或死,不但自身陷入“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困境,让家属承受巨大痛苦,也给社会增加了一份沉重负担。
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面前,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同样重要。尤其在强调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今天,我们倡导的价值取向应该更符合人性,更能体现对个体生命和健康的尊重。见义勇为也应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以“不顾个人安危”作为“勇为”的前提,而应提倡在保护自己安全的前提下见义勇为。如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龚泽礼表示,过去,见义勇为倾向于强调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强调搏斗甚至流血、牺牲,现在则提倡见义勇为的同时,也要见义“智”为。
鲁迅说过:“无谋之勇,非真勇也。”这里的“勇”,是指在歹徒或危难面前,所需要的勇挑重担、勇于斗争、勇于负责的精神,不是盲目地置自己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因此,我们的社会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前提下,更要倡导“见义智为”。遇到险情时善于审时度势,分析客观情况,尽量选择最合适的方法,既消除危机,又保护自己,不作无畏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