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不影响无理由退货理当成为常识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须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2022年12月29日新华网)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人工作生活中的重要部分。但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一些纠纷,特别是有些商家以各种方法减损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更应引起警惕。从司法裁判层面对经营者进行约束,无疑将使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得到有效保护。

  现实中,人们在网购时最容易见到的现象是,一些经营者在网店内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此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拆封后不退货”等字样。对此,大部分消费者不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无意较真,而将其视为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来遵守。甚至买到不尽如人意的商品后也因为遵守前述商家自行设定的规则或者害怕麻烦而迁就经营者,自动放弃了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遗憾的是,消费者放弃行使自身权利往往不会让经营者有所反思或者善待消费者,反而可能让部分经营者认为消费者“好糊弄”,进而可能会变本加厉地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就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来看,本就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不得被随意挤压减损。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4类商品除外。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这3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也就是说,除了这“4+3”类商品外,对于其他商品消费者均享有充分且不可剥夺、限制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需要说明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不受消费者是否签收、拆封商品而受到影响。因为,根据前述规定,拆封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已经包含在“4+3”类商品范畴之内。即对于其他商品,经营者无权再人为地额外设定无理由退货门槛,以签收、拆封来排除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现实中,签收只代表消费者收到了商品,且有的商品属于代签收,或者需要消费者到快递驿站领取。那么,消费者拆封验货前,显然无法对商品质量以及商品是否符合商家描述作出判断,进而也就无法很好地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时间从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消费者必须签收商品才享有该权利,不签收就无法启动该权利。而拆封查验则是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延伸权利,因为消费者不拆封查验则无法确定是否对该商品满意,是否需要在七日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

  简而言之,作为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延伸权利,拆封查验商品也是消费者不可被剥夺、限制的权利。商家的“拆封后不退货”告示显然是违法的。最高法《意见》从消费者消费常识的角度,亮明鲜明司法态度,直接打消了经营者的小心思和违法做法。相信伴随着《意见》深入实施,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将进一步充分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切实感受到有力的司法保护和优质的消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