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停水断电方式催交物业费应成常识
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新版《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提出,物业公司可以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7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业主拒交物业费一直是困扰物业领域的问题。物业费收不上来,是物业公司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但现实中,有的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奇招频出,以停水断电等方式来逼迫业主交纳物业费。该方式的违法性毋庸置疑,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合同示范文本形式明确叫停这种粗暴做法,是保护业主权益的应有之义。
众所周知,水、电、气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如果停止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就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大城市,人们更离不开水、电、气等公共产品。而且,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享受这些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如根据民法典、电力法,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未交付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物业并非与用户签订协议的供电企业,其只是受供电企业委托代管相关业务,或者其本身就属于用电企业。且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物业,提供服务。即物业公司不是供电企业,其所收取的物业费中一般也不包含业主应交给水电公司的水电费。也就是说,物业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断电。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对业主停水断电的业主规约,该内容也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权利,系无效条款。现实中,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可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对于败诉后依然拒不执行的业主,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如何,物业公司都不该以停水断电方式来催交物业费,这应成为人所皆知的常识。要鼓励业主向这一粗暴做法说“不”,同时相关部门应严惩这一违法行径,加强正面引导,倒逼物业公司把精力放在提升服务上,用优质的服务赢得广大业主的认可,从而构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