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小案”彰显司法价值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法报告中既提到了赵正永、赖小民等“大老虎”,也提到若干小案件。如标的只有1元的“涉疫白虾”案,重庆某营销策划公司在公众号公布了一份购买涉疫白虾的市民的隐私信息列表,涉及当事人1万多人,且当事人的电话、住址等信息都被晒到网上。赵女士就此提起诉讼,索赔1元。最终,该公司被法院判决在其公众号及权威报纸上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3月10日《嘉兴日报》)
据报道,2020年度,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330.6万件。这起“1元小案”无论是案件标的还是纠纷类型,并不算新奇显眼,更谈不上大案要案。而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着重提到了该案,无疑代表着一种明确的司法态度和裁判标准,即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有力维护。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人格权。人们的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职业、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个人隐私。他人不得擅自将其所知悉的这些信息散布传播,否则将导致被害人的生活难以安宁。
公民享有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常识和规则。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由此可知,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或者为了公共利益或是取得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比如,公安机关为抓捕逃犯,可以发布含有嫌疑人详细信息的通缉令,法院可以公布老赖照片和姓名等信息。
即使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公民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依然受到法律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公民的隐私权因防疫需要应作出让渡,但让渡的权利仅限用于防疫工作,且不是全部让渡,而是依照抗疫需要适度让渡,如有关部门隐去个人详细信息开展流动轨迹调查和发布行动轨迹报告。而相关公司将涉疫人员信息毫无保留地发布到网上,显然是对公民隐私权的无视与践踏。
对此,在被害人依法提起诉讼后,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机关没有因为是“1元小案”而轻视。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明对错,依法判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公司败诉,判令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在纷繁复杂且数量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中,虽然这只是一起“1元小案”,其彰显的意义却不容忽视,既体现出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的全面呵护;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所有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的重视,对所有当事人的公平对待。无论大小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只要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都将感受到法律的平等与司法的温度,这是一种具体的、可感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