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南通泰宏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温州诚晟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诉顾赛杰、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5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1年5月11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志伟:原告陈言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浙0381民初6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1年5月14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海东、刘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张素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705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崔凤娟: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百科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孝红:本院受理原告高凤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81民初79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夏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先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81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红芽: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8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叶丹丹、欧梅生:本院受理巢湖市三鑫粮油配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81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永发:本院受理原告王绍歧、王代雄诉被告李永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1)黔0103民初770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未来方舟法庭(水东路未来方舟D18组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朴恩京:本院受理原告李允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郭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付玉柱:本院受理原告刘冰诉被告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燕郊高新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京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杭州点动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伟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玉斌:本院受理原告董玉香诉你与被告董玉霞、董玉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转换程序通知书及财产损失评估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在本院燕郊人民法庭协商鉴定机构(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选取并委托鉴定机构对董世民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镇铁三局线桥处燕郊基地院内3号313室房屋进行评估。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凤刚:本院受理原告邱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广文:本院受理原告金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范传江、刘艳萍:本院受理原告赵二建诉被告三河燕郊华冉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国泰珠宝有限公司、孙建利与你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申:本院受理原告廊坊润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梦萱: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1082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 师文:本院受理原告梁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黔0102 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师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梁艳7万元;二、驳回梁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紫云农村商业银行新城区业务用房(一期)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 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
陈良庭:13984023181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4日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紫云农村商业银行新城区业务用房(一期)土建部分已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 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
陈良庭:13984023181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2月4日
公告 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人:2020年12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镇商破字第0000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2月30日于网上公告。鉴于部分债权人至今未及时提供接收分配款项的手续及银行账号,也未到管理人处领取(失联),法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 特此公告。
江苏华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