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中国(北京)自贸区设业务机构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司法局获悉,2021年1月起,境外仲裁机构可在中国(北京)自贸区设业务机构。
日前,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定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范围、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根据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依法实施管理。
《办法》明确,境外仲裁机构经登记可以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业务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此外,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境外合法成立;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