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

  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2020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备受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继广东率先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后,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系统规定,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回应了社会关切。有了这样一份周详的“教育惩戒操作指南”,学校和教师就有规可依,能够有效缓解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

  不过,对于手握教育惩戒权的学校和教师来说,要兼顾好教育与惩戒的关系,不能出现重惩戒、轻教育的问题。《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老师实施教育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是一种“教育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违规违纪学生”,老师不能因个人情绪、对学生或家长的好恶等教育之外的因素,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还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这些规定也表明,教育惩戒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追求达到一定的育人效果,比如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真诚改正错误;教育惩戒也不宜“一惩了之”,还要对被惩戒学生进行后期的沟通和帮扶,尤其是没有认识到并改正错误的学生,而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则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一句话,惩戒不能代替教育,用惩罚代替教育,学生记住的只有惩罚。

  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要以牢牢把握教育目的和育人属性,不滥用教育惩戒权为前提。《规则》明确了七类不当的教育惩戒行为,包括身体伤害、超限度惩罚、言行侮辱贬损、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等,还建立了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学生、家长的申诉渠道等,这对规范教育惩戒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惩戒是“硬碰硬”,让学生从表面上服从于师者的权威,那么之后的教育,则是触及灵魂、解决深层次问题。实施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惩戒与教育并举,惩戒之后,及时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更好地推动学校和教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