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
民法典实施对检察工作带来三大影响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12月7日,记者从在京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获悉,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民事申诉持续上升,去年受理14.2万件,同比上升达23.9%。会议强调,民法典实施将对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会议强调,真正把民法典落到实处,首先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民法典实施对检察工作整体带来的深刻影响。第一,民法典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了体系更完备、规范更明确、尺度更统一的法律支撑。第二,民法典的实施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民法典系统构建了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特别是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这些新规定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如何有效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第三,民法典的实施对各项检察职能融合发展创造了难得契机。民法典不仅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宝典”,也为行政权力行使划定了界限,为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保护民事权利提供了详实规范。民法典实施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发展不仅有实体法精神一致的遵循,更有权利价值融通的指引。
会议明确,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各业务条线都有责任通过办案引导、规范社会行为。检察履职要引领、促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灵魂,使司法活动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道德标准,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会议指出,平等保护首先要有观念认同,才可能在检察司法中落实。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就是促进落实平等保护。民法典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对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监督履职中,对包括国家、集体、民企在内的各类民事主体要一视同仁,国企、民企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基于身份不同而在司法上有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