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第四部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日前,《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是河源市制定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6章47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与保护规划、保护与管理、革命旧址的宣传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它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革命旧址保护名录的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权利义务、维护修缮、加强革命旧址宣传教育、发展红色旅游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特别明确和细化了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有关职责及权利,确保有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做到权责统一。根据《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接受培训、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参与制定保护方案、申请维护修缮经费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等方式支持革命旧址的日常维护修缮等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革命旧址的社会教育功能,特别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群体弘扬爱国主义和红色文化方面,《条例》明确了新闻媒体和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及各级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责。同时,还专门对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旅游、建立志愿服务队伍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据《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