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明年3月起施行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简称《新规》)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届时现行2008年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将废止。新规落实民法典要求,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等。

  《新规》明确,不动产登记要“一窗收件”,在受理登记时一并收取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现交易、纳税、登记的一体化。同时,要压缩办理时限,对于不同的登记类型分别提出了当场、1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等具体的办结要求。

  根据上海“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和促进历史风貌保护的需要,土地供应时带建筑出让的情形,《新规》明确此类建筑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

  针对旧住房综合改造完成后难以办理登记的问题,《新规》明确,符合规划要求并且已经竣工的,可以依法办理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对于因用地和建设审批基础资料缺失、权属来源不清等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新规》明确应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处理,并授权上海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据上海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