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桌不低于588元”是制止浪费还是集体涨价?
10月5日,四川通江县一自媒体转发的《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在提倡节约,而是在提倡餐饮涨价。10月6日,记者联系通江县餐饮协会李会长,他介绍,这是通江县商务局用餐饮协会名义做的。(10月6日《红星新闻》)
餐饮协会出台自律公约,规定“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这本身无可厚非,初衷也是善意的。当下宴席食物浪费现象确实严重,但是,自律公约同时规定每桌“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这俨然不是制止浪费,而是打着制止浪费的旗号,变相集体涨价和设定“最低消费标准”。
从法律角度说,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规定每桌“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饮协会以自律公约形式集体涨价,本质上还是一种违法的价格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再者,自律公约规定每桌“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际上是变相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属于明令禁止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也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总之,餐饮协会以自律公约形式制止餐饮浪费,初衷是善意的,但内容需要合法,既不能损害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